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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劳荣枝案件,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是否可以释放?

    信息发布者:张艳爱
    2020-01-15 11:13:47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
    根据当年的判决书给出的案情,两人的分工大致是这样:劳负责把人勾引过来,然后法子英负责勒索,劳去取钱,法杀人。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看,并没有交代是否劳直接参与了杀人,仅有一个细节交代了劳购买了电冰箱。如果劳矢口否认参与了杀人,仅仅有绑架的目的,同时在今后的审理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直接参与了杀人。

    劳对于木匠的死亡不承担责任(不知道,无法预见,也不在场,没有阻止杀人的义务);劳对于熊某的死亡仅需要承担共犯责任(仅有绑架意思,但是无杀人意识,但由于是绑架的共犯,即便不知道也没参与杀人,仍然需要对发生在共同生活领域的人质死亡负责)。


    特意查了当年审判书,当年法子英把所有罪都背走了,所有人都说是他杀的,劳荣枝是他叫去勾引受害者的,法院也是按这个判决的,

    所以只能算从犯,不过杀了这么多人,再加上潜逃,至少是死缓,另外法子英当年肯定还有其他命案没供述,如果她供述一些他们当年的案件,还是可能减刑的。

    现在过去了20年面临的是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在这种情况下,是否可以释放?

  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应当无罪释放,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,对于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,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认定,只有在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可以定罪处理。

    司法审理程序是建立在相关证据和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的,如果事实不清楚,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犯罪事实的情况下,司法机关是无权对当事人进行司法处理的,具体情况下应当由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作出处理,避免法律适用错误。

    至于梁某和刘某的死亡,仅有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在梁的住处看见过劳,之后的杀人现场也仅遗留下了法子英的指纹,劳是否参与了这次杀人也需要在后续审问中得知。希望劳的案件审判是坚持疑罪从无的产物。疑罪从无的本质就是,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必须有能力发现案件事实,让犯罪嫌疑人难逃法网,同时要求检察和审判机关本着法治的精神精准地断案。希望正义不会缺席,希望沉冤得到昭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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